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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附要求)

1970-01-01 线材电镀

  现将《全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按照《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通知》(苏污防攻坚指办〔2019〕17 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扬府传发〔2019〕37号)要求,为切实解决我区电镀行业整体布局零散、工艺装备水平不高、污染防治不到位、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大等明显问题,全方面提升电镀行业环境管理上的水准,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现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即日起至2019年底,对全区所有电镀企业实施环保专项整治。具体整治范围有:所有专业电镀企业(作坊),所有企业(作坊)中的电镀车间(生产线)。

  针对排查的问题类别,对一批基本符合管理要求的电镀企业实施规范提升,对一批布局不合理的电镀企业实施搬迁整合,对一批整改无望的“散乱污”电镀企业实施依法取缔,确保2019年底前完成各项分类整治任务。

  (一)规范提升一批。对同时符合下列门槛的电镀企业,督促其限期完成环保问题整改,规范提升环境管理上的水准。企业规范整改完成后,必须对照《全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要求》(见附件2),经各镇(园区)、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综合核查合格后方可正常生产。

  1.布局选址基本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2.装备工艺基本符合产业及能耗政策,或虽不全部符合但能在限期内完成更新提升;

  3.用地、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审批验收和排污许可手续基本齐全,或虽不齐全但符合基本审批验收条件,并能在限期内取得补充审批验收手续;

  4.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基本到位、运行基本正常,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管理要求并基本达标,危险废物管理基本符合规范要求;或上述环节虽存在一定问题但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且不存在以逃避监管方式恶意排污埋污、拒不执行环境处罚决定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等行为。

  (二)搬迁整合一批。对在区域产业链中具备极其重大价值或工艺先进、行业发展前途较好,且环境守法状况良好的电镀企业,其布局选址虽不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但具备向合规地点搬迁整合条件的,经各镇(园区)、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限期完成搬迁整合。搬迁整合项目建成后,企业一定依据建设项目管理法律和法规经“三同时”验收合格且原生产项目按时拆除清理到位后方可投产,验收结论必须同时符合《全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要求》。

  (三)依法取缔一批。对未列入规范提升和搬迁整合范围,特别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散乱污”电镀企业或电镀生产车间(生产线),一定要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生产设备)要求,如期依法取缔到位。

  1.企业布局不符合生态红线管控或饮用水源保护要求,且不具备搬迁整合条件;

  2.不符合产业规划、不在工业园区(集中区),所处位置无废水公共收集处理设施,同时污染物排放导致旁边的环境恶化或列入突出环境信访问题清单,且不具备搬迁整合条件;

  3.不符合产业、能耗政策,使用淘汰类生产设备和工艺,限期内不具备优化提升能力;

  4.用地、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审批手续不全,未经排污总量核定并取得排污许可,且不符合重新审批或取得排污许可要求;或虽符合补办审批的基础要求,但存在严重环境问题或安全风险隐患且不能限期整治到位;

  5.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或设施简陋老化,导致污染物直排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不规范等问题,且不能限期整改到位;或虽具备整改条件,但存在以逃避监管方式恶意排污埋污、拒不执行环境处罚决定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等行为。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0日前):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深入动员部署,明确整治目标、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和整治措施,确保专项整治有序有力推进实施。

  (二)全面排查阶段(4月21日至6月30日):在企业自查和专家组核查的基础上,各镇(园区)对所有专业电镀企业(作坊)和建有电镀车间(生产线)的企业(作坊)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对照本方案明确的“三个一批”整治规定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排查甄别,督促企业编制《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改治理问题清单及分类整治计划》(见附件3),于6月30日前书面报送《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改治理问题清单及分类整治计划》(盖政府印章)。

  (三)整治阶段(7月1日至9月底):各镇(园区)督促企业对照《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改治理问题清单及分类整治计划》完成整改。

  (四)验收核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企业自行组织环保专家进行核查,对照《全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要求》逐条出具验收意见,经各镇(园区)审查同意盖章后,于10月15日前,提交至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核查小组对公司进行复核,发现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实,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治。企业完成整改的由核查小组报整治领导小组,由整治领导小组最终决定整治合格情况。

  (五)总结提升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镇(园区)对本地区电镀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梳理总结,分析评估整治成效,针对遗留问题实施集中攻关,确保整治不留死角、不留尾巴。同时,建立电镀行业长效管控机制,加强网格日常巡查,防止死灰复燃,巩固整治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见附件5)牵头负责全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的总体筹划和组织协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督促指导各镇(园区)实施全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环境问题整治工作,区工信局牵头负责督促指导各镇依据产业和能耗政策实施电镀行业问题排查,区攻坚办牵头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区发改委负责对口督促指导各镇加强新建、迁建、扩建、改建电镀生产项目的立项把关,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口督促指导各镇加强电镀行业生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管理,区消防大队负责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区公安局负责对口督促指导各镇协同生态环境部门严查恶意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区国土局负责核查各有关企业土地使用情况,区税务局负责提供各有关企业前三年开票情况和税收缴纳情况。各镇(园区)作为此次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单位,要科学统筹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关系,着眼规模化管控和高水平发展的要求,既要果断淘汰一批问题隐患突出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产能,又要在严格执行电镀行业立项准入标准的前提下创造条件,促进一批有价值的电镀产能实施规范提升,消除电镀行业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推动产业升级;要强化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确保排查摸底细致到位、整治措施精准有力、任务序时稳步推进。

  (二)严格整治标准。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方案明确整治标准,结合电镀企业存在的具体问题,有明确的目的性地落实分类整治措施,既要防止软弱、敷衍整治,又要防止“一刀切”式的粗暴整治。对列入整治范围的企业,一律实施清单式管理,确保整治一个、销号一个;对列入关停取缔的企业,一律按时落实“两断三清”措施,确保含有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产品、物料、废物妥善处置到位,绝不能“一关了之”;对必须停产整治的规范提升类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整改的,一律不得复产,严防边违法生产边整治;对整改进展迟缓的企业,要加强预警和督促指导,逾期仍整改不到位的,及时作出调整列入关停取缔清单,限期落实“两断三清”措施。

  (三)加强督查问责。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攻坚,全过程跟踪督查问效,推动整治顺利实施。对专项整治筹划部署不得力,排查不深入,漏查、漏报问题突出,以及整治进度迟缓、整治措施落实不彻底、整治效果审核把关不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及时严肃问责。对在区级以上督查中发现的明显问题,区攻坚办通过媒体进行重点曝光,问题严重的由区攻坚办提请有关部门实施重点问责。

  (四)及时汇总信息。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联系。6月30前各镇(园区)、各部门报送联系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7月15日前相关部门报送各自督查问题的排查情况(盖部门印章)。11月25日前,各镇(园区)报送《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落实情况表》(见附件4)电子版;12月25日前,书面报送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落实情况表》(盖政府印章)。上述信息报送至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丁政,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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